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强胜王鞋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4807号
原告:重庆市强胜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龙二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163164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7684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强胜王鞋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强胜王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强胜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强胜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重庆市强胜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