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2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电梯)因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森电梯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将***要求拆除升降机的行为认定为解除合同,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未上诉这一新的事实认定本案合同解除,违背证据裁判规则。即便本案合同解除,原审法院亦应当查明本案是属于法定解除还是协商解除;2.本案***诉讼请求之一是解除合同,二审判决在撤销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未对***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判决,存在不当。故华森电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经审查,第一,本案中,涉案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被质监部门查封后,华森电梯按***的要求拆除了涉案升降机,可以认定系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且,在一审判决确认解除涉案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已解除的事实并无不当。第二,虽然二审判决存在遗漏涉案合同已解除的判项瑕疵,但二审法院已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相应的补正裁定,故二审法院对***提出的涉案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实际上作出了处理。综上,华森电梯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审判员***
审判员敖宇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