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1民初174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棠凤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02725U。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轲,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7684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殷泽,男,汉族,1956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新牌坊。
被告:殷艳,女,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马红,女,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马红,***,殷艳,殷泽,*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攀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