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4执保200号
申请人: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A区1栋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92520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76844M。
申请人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诉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提供了自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滨江路30号十五幢4单元11-3号房屋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4日冻结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9年4月17日,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