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4民初1968号
原告: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四民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92520000。
法定代表人:王林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代超,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76844M。
法定代表人:赵成军,执行董事。
被告:曾云兵,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运建,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涵,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奥梦,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运淑,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图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曾云兵、陈运建、陈运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代超,被告华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成军,被告曾云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远(同时作为被告陈运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运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奥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森公司、曾云兵、陈运建、陈运淑向远图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6792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华森公司、曾云兵、陈运建、陈运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曾云兵以华森公司迁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名义向远图公司采购钢材,远图公司按其要求陆续供货,但曾云兵签收钢材后一直未付款,称所购钢材实际是华森公司因厂房迁建工程所需而购买,需华森公司安排资金付款。远图公司遂暂停供货,并要求曾云兵立即结清货款,但华森公司法人代表赵成军出面承诺钢材确实是华森公司用了,钢材款由华森公司承担,该公司实力雄厚清偿钢材款没有问题,但流动资金暂时紧张,希望远图公司恢复供货,于是远图公司继续向该项目供货,并不时向曾云兵和华森公司法人代表赵成军催收货款。2016年2月,远图公司应华森公司要求向该公司开具并交付了金额3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公司在2016年4月支付远图公司20万元后就再未付过款。在此情况下,曾云兵于2016年8月12日向远图公司出具《欠款条》,确认其欠付远图公司钢材货款1643327.6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逾期则每月按3%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陈运淑以担保人身份签署了该《欠款条》,陈运建由于不认可前述《欠款条》中每月3%的资金占用损失费标准,于是与曾云兵另向远图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款条》,确认二人共同欠付远图公司钢材款1643327.6元,承诺该款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逾期则每月按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其后远图公司一直催要货款未果,为维护远图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
华森公司辩称,具体金额华森公司不清楚,华森公司与远图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曾云兵辩称,曾云兵和远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购买的物资是用于承建华森公司的工程,华森公司后加入合同成为买方。
陈运建辩称,曾云兵和陈运淑系夫妻关系,陈运建与陈运淑系兄妹关系,陈运建是在曾云兵和陈运淑隐瞒的情况下签的欠款条,陈运建对此事并不知情,即便法院认定陈运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金额也应当是1643327.6元。
陈运淑的答辩意见与曾云兵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7日,远图公司(卖方)与曾云兵、陈运淑、陈运建(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约定:1.产品名称为钢构件,数量为330吨,单价为3500元/吨,金额为1155000元,以上数量及总金额为按买方提供的施工图详图分解后暂估计算,实际供货数量及总金额按合同单价据实结算;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50万元,逾期未支付的,应按月息2分(2%)的标准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余款自买方开始提货当日全部支付,如果逾期支付,则全部未付款均按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由买方到卖方仓库自提,运费由买方承担;4.提货时由买卖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等项目当场验收无误后买方收货,如果买方收货时提出原材料证明需要,可由卖方提供所交货物的原材料厂家质量证明书;5.买方应在2015年12月20日前提货,逾期提货的,仍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及承担逾期付款责任;6.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违约责任约定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或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向守约方按本合同总金额3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7.买方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44号2幢23-6号房屋及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路75号37幢1单元1-2号房屋作为本买卖合同价款、利息、违约金的抵押担保;8.合同一式肆份,由合同各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或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2016年8月12日,曾云兵和陈运建以欠款人的身份共同出具《欠款条》:“今欠到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总额为1643327.60元,欠款人承诺付款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如果到期不能按时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费则按所欠货款的月息2分收取,资金占用损失费从2016年9月1日起算,每月支付,直到付清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为止。欠款人承诺,如不按时还款,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利对曾云兵、陈运淑、陈运建所属财物进行处置,以上欠款如果发生争议,由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日,曾云兵出具《欠款条》:“今欠到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总额1643327.60元,欠款人承诺付款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如果到期不能按时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费则按所欠货款的月息3分收取,资金占用损失费从2016年9月1日起算,每月支付,直到付清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为止。欠款单位及其担保人承诺,如不按时还款,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利对曾云兵及其担保人所属财物进行处置,以上欠款如果发生争议,由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陈运淑在该《欠款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担保:“如果欠款人到期不能支付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上述钢材欠款1643327.60元,则由我在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担保期限为应还款之日起两年”。
2017年1月15日,曾云兵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款条》:“今欠到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总额34532.40元,欠款人承诺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前付清。如果到期不能按时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费则按所欠货款的月息2分收取,资金占用损失费从2016年10月28日起算,每月支付,直到付清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为止。欠款人承诺,如不按时还款,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利对曾云兵所属财物进行处置,以上欠款如果发生争议,由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日,曾云兵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款条》:“今欠到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总额1408.00元,欠款人承诺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前付清。如果到期不能按时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费则按所欠货款的月息2分收取,资金占用损失费从2016年11月24日起算,每月支付,直到付清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为止。欠款人承诺,如不按时还款,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利对曾云兵所属财物进行处置,以上欠款如果发生争议,由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再查明,2016年4月6日,华森公司向远图公司转账100000元,备注用途为货款。2016年4月18日,华森公司向远图公司转账100000元,备注用途为货款。华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成军确认收到远图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开具给华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200000元。2017年11月2日,远图公司(甲方)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新林与华森公司(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赵成军在重庆大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付款协议书》:“鉴于乙方在重庆市大足区万古修建厂房,需要大量钢材。经曾云兵采购钢材一批,甲方向乙方厂房建设工地供应钢材一批。经曾云兵结算确认,未支付钢材款为1643327.60元。因曾云兵不出面解决,2017年11月2日,甲、乙双方在重庆大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承诺尽快代为支付甲方钢材款115万元,此承诺不可撤销,乙方代为付清甲方115万元后,此承诺失效;二、剩余钢材款及其他责任,甲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或找曾云兵解决,不再要求重庆大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摁手印即生效;四、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壹份,见证人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还查明,2018年11月5日,陈运建(甲方)、曾云兵(乙方)与陈运淑(丙方)签订《情况说明》:“一、甲方从未参与过乙方与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项目,未曾与其签订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未曾投入任何资金,也未曾从中取得过任何收益与管理;二、乙方曾经拿过一张空白条子找甲方签字,说是为让甲方放弃对陈运淑房产的抵押权,未曾让甲方亲眼看过条子内容就按着甲方签了字;三、如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或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向甲方追索债务,则相关债务不应由甲方承担,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四、乙方和丙方同意如因与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1968号),优先执行二人名下的财产,如出现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甲方名下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提供足额资产代为受偿”。
庭审中,曾云兵、陈运建、陈运淑共同确认曾云兵与陈运淑系夫妻关系,陈运建与陈运淑系兄妹关系。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买卖合同》、《欠款条》、《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协议书》、《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远图公司与曾云兵、陈运淑、陈运建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约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后远图公司依约提供了钢材,曾云兵、陈运淑、陈运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买方,应当向远图公司履行支付钢材货款的义务。因曾云兵、陈运淑、陈运建在《欠款条》中对差欠远图公司的货款金额1643327.6元无异议,且自愿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所欠货款的月息2分支付远图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本院对该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对于曾云兵于2017年1月15日签字确认的34532.4元和1408元,因曾云兵、陈运建和陈运淑均为该《买卖合同》的买方,曾云兵签字确认的效力应及于作为共同买方的陈运建、陈运淑,故曾云兵、陈运建和陈运淑差欠远图公司的钢材货款本金总额为1679268元,但34532.4元的资金占用损失的支付时间应为自2016年10月28日起,1408元的资金占用损失的支付时间应为自2016年11月24日起。综上,曾云兵、陈运建和陈运淑应支付远图公司钢材货款本金1679268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以164332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自2016年10月28日起,以3453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自2016年11月24日起,以14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
关于华森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虽然华森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签字,但其于2017年11月2日在《付款协议书》中承诺尽快代为支付钢材款1150000元,并不可撤销,该承诺应视为华森公司债的加入,但其应支付的款项为1150000元。远图公司要求华森公司对钢材款167926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仅对本金1150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华森公司的答辩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曾云兵、陈运淑和陈运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曾云兵、陈运建和陈运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679268元;
二、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中的货款115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曾云兵、陈运建和陈运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9月1日起,以164332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自2016年10月28日起,以3453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自2016年11月24日起,以14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
四、驳回重庆远图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00元,由曾云兵、陈运建、陈运淑共同负担(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30200元中的18637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