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7766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40号1-商铺13-20、2-商铺9-14、3-商铺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01884H。
负责人:曾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7684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平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平维,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荣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529101G。
法定代表人:平维,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火炬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0390J。
法定代表人:平维,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18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412446。
法定代表人:平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平勇、平维、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