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与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樟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与被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