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樟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与被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永泰县佳辉达家居商场(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