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4299号
原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268号蓉毅达社区服务中心1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2060511626756。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