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4299号
原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268号蓉毅达社区服务中心1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2060511626756。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厦门万兴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