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3财保356号
申请人:方**,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河南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花园路未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方**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和平一巷1排7号的房产一处(新密房×××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和平一巷1排7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新密房×××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肖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