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3703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县城人民北路致富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孙会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616号。
法定代表人童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极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金极达建设有限公司位于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价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金极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中秋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