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城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1民初1653号
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诉讼代表人: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城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傅文杰。
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城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28日,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