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4094号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煜。
被告:洛阳东方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白香珍。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东方齿轮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莹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