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晋县环境保护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1936号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剡水,职务:董事长。
被告:宁晋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负责人:***。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环境保护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娴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