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河南瑞加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279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66号。
被申请人河南瑞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紫荆山宾馆5号楼6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赵志真,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赵有才,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霍长义,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齐寸莲,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2号楼21层117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1.42810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加商贸有限公司、**、赵志真、赵有才、霍长义、齐寸莲、河南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428102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