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5157号
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