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81民初54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昇桓建材有限公司、清镇市卫生健康局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德超主持调解后,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昇桓建材有限公司、清镇市卫生健康局以已支付工程款346420元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殷建文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