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执1428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2日受理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制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xx号xxx、xxx、xx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贵溪市的房屋【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查封的房屋为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钟在洪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