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43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尚与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必,职务不详。
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尚与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社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恒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暂为人民币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成都尚与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尚与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