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2411号
原告: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以南生产科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海峰,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