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某某、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t”>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刑初8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六组957号,现住赤峰市。无前科。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以南生产科研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经理。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以已经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撤回对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赤峰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