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2民初4861号
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东镇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彬,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赤峰市万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东镇西城区振兴大街西段(武装部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万城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赤峰市万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