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3民初5224号

原告:**,男,汉族,市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赖宁,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市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工业园区十号街8号。

法定代表人:屈宝仓,执行董事。

被告: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仓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利,经理。

第三人:***,女,,汉族,市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主张的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