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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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03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宁,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工业园区十号街西段8号。
法定代表人:屈宝仓,执行董事。
第三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利,经理。
第三人:马彦如,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第三人马彦如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第三人马彦如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00元,减半收取229.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雪峰
人民陪审员马宏图
人民陪审员张晓波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