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402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执行人:***,男,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被执行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喀喇沁旗牛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李超,执行董事。
**与***、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将冻结的被执行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扣划至我院执行局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赤峰金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景文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