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22民初2098号

原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北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经理。

被告:**龙,男,1954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08日立案。原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学

审判员王成武

人民陪审员达古拉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百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