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166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35岁,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严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