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166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35岁,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元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严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