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4民初6887号
原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金帝商务大厦C座3区7楼08075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某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