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某某盟志信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4599号
原告:锡林**盟志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新世界花园小区8号楼15号商铺。
经营者:张向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恒,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C座3区7楼08075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宇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张永民,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原告锡林**盟志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锡林**盟志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盟志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盟志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6.00元,由原告锡林**盟志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慧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