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1753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Q8CYM3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万佳裕园小区25号楼1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13NMWE5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郡王现代城7FD-2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武忠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普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150203329069644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华蒙物流园区B段3号楼北9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l50404561239409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l号写字楼-l-1-2l0。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赤峰天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N63LR3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楼写字楼-1-1-2017。
法定代表人:张青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1000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NNHNH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B7-1-1-1701。
原告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普旭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赤峰天达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申请撤回对内蒙古普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内蒙古普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 敏
人民陪审员 闫 瑞
人民陪审员 刘桂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典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