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1753号
原告: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Q8CYM3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万佳裕园小区25号楼1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祥,系公司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13NMWE5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郡王现代城7FD-2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武忠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普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150203329069644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华蒙物流园区B段3号楼北9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l50404561239409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l号写字楼-l-1-2l0。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赤峰天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N63LR32,住所地内蒙古白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楼写字楼-1-1-2017。
法定代表人:张青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1000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NNHNH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B7-1-1-1701。
法定代表人:王铁骊,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内蒙古中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普旭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赤峰天达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桂林
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典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