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釜金汇鑫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釜金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俣,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赤峰天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楼写字楼-1-1-2017。
法定代表人:张青松。
原审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1-1-2101。
法定代表人:刘利新。
原审被告:广汇电子商务(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号陆港大厦A座2107室。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原审被告: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郡王现代城7FD-2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武忠林。
原审被告: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朱文学。
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釜金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赤峰天达劳务有限公司、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广汇电子商务(西安)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畅物资有限公司、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1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万亿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