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城县关家务**建筑材料厂、喀***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城县关家务**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关家务村。 经营者:***,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审被告:喀***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古山子村南梁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4-3-030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赤峰运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赤峰商贸城商业楼2-2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1-1-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4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1250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石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