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经贸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世纪大道北侧***路以东绿地城48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1-1-21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内蒙古**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巴林大街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1-2107。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赤峰高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号院内14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赤峰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迎宾路以南天丰商贸城B1号楼1**1-12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经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赤峰天达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门窗有限公司、赤峰高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赤峰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6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法院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2民初665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济***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纠纷涉及恒大集团关联公司,并非普通票据纠纷。本案中所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皆为赤峰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主体亦是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因此,本案事实上是涉及恒大关联公司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恒大案件集中管辖通知》”)中,已指定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系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相关一审民事纠纷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涉及恒大债务的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下,不应再仅仅依据普通票据纠纷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二、本着“同案同判”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于检索到的类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根据代理人以“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追加”“移送”等关键词检索到的生效法律文书,目前有关恒大集团债务风险相关的案件中,共计有113宗涉及追加被告/第三人,其中106宗已被法院依法追加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为当事人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追加并移送率高达93.8%。因此,本着“同案同判”的司法权威性,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集中审理大量涉及恒大系公司的案件,移送管辖更有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及本着定分止争、查明事实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法院支持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对于管辖法院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也不属于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故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