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1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奎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雅,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芦沟镇大崔集镇府前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铁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彬,该公司绩溪区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许俊发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沈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