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53930253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芦沟镇大崔集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张铁峰。
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5357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奎炳。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皖1824民初12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69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