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39号
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910681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芦沟镇大崔集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53930253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大圩村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0914523439。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6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