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绩溪龙川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临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7728258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芦沟镇大崔集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5393025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绩溪龙川丝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杰出塔机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