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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6民初144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8年3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谟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新桥路6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70954921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418号贵大南苑5栋商业12、14、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59636365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贵凯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尖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06306582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贵州贵凯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尚在服刑期间而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6.00元,减半收取1658.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