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861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伟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方勇。
被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与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