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679号之二
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357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
法定代表人:王慧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511924292,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保集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方勇。
被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5元,减半收取2117.5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587.5元由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琴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