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国银,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森森,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国银、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方森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0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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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方 晓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