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国银,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森森,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国银、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方森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0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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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方 晓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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