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70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小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祎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