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民初2713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2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军,系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街道XX路。
法定代表人:郑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阔,1984年9月1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系陕西龙腾九洲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该处。
被告:曹飞,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红化小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腾龙九洲建设有限公司、**、曹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晓莉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韩亚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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