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548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