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咸阳瑞恒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记春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30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记春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咸阳瑞恒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对***、***记春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咸阳瑞恒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记春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咸阳瑞恒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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