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秀法民初字第5005号

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郭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87元,减半收取72793.50元,由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冰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