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秀法民初字第5005号
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郭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87元,减半收取72793.50元,由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冰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