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千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千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郭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圣祥,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千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千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民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5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千迈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民信公司结算的工程款共计15677691.66元,我公司已经支付了17436668元,已经超额支付了1758976.34元,二审判决我公司还向民信公司支付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本案二审判决于2017年10月18日向千迈公司送达,而千迈公司直到2019年3月28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且其申请再审的事由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千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敖宇波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