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2329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新世界建材市场V-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G401L。
经营者:郑友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2596Q。
法定代表人:郭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9元,保全费710元,合计1469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元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