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7619号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渡口工业园区重庆旺亘科技有限公司三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57756634L。
负责人:李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2596Q。
法定代表人:郭力。
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分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2元,减半收取5436元,由原告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忠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秦 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建航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