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财保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39812082G。
法定代表人:张绍庸。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2596Q。
法定代表人:郭力。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裁定书中所采取的查封措施。2021年6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解除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